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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群问题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10 14:53:31

侵群问题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案例
 
党风政风监督统计系统侵群领域问题主要有十个类型,现将其主要表现形式分述如下:
一、扶贫类
(一)非法占有、使用扶贫资金。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私分、克扣扶贫资金等;二是以弄虚作假为手段虚报、冒领等贪污、侵占扶贫资金;三是挪用、私存或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等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不当。
案例1:某村党支部原书记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2户村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8户村民土坯房改造建房款共计12.21万元,据为己有。2017年7月,谢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纪资金被追缴。
案例2:肖某,某村扶贫互助原理事长、农业合作社原理事长。2015年2月,肖某利用经管扶贫互助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扶贫互助资金7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2016年7月,肖某在上述钱款未曾归还的情况下,再次挪用扶贫互助资金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未归还。2018年3月,肖某受到党纪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3:郭某,某村党支部原书记。2016年12月,郭某经手该村一笔扶贫资金,其代表该村领取后,未及时让会计入账,而是直接存在自己的银行账户。2018年6月,县委办、县扶贫办工作人员成立扶贫督导组深入各乡镇,实地督导精准扶贫工作。督导组来到该镇查看扶贫台账、扶贫建档立卡等相关资料时,发现该笔扶贫资金,询问后得知至今未有实际用途和去向,郭某承认自己将村精准扶贫资金30万元私存于个人账户长达1年半之久。后郭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扶贫工作中有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贿赂问题。主要表现为优亲厚友,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挥霍浪费、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违规收取费用,甚至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索要或非法收受财物等贿赂问题。
案例1:陶某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该村91岁老人朱某,老伴去世多年,无儿无女,村党支部书记陶某等人对此不闻不问,多年不为其申报五保供养。陶某的弟弟、侄女虽然符合低保政策,但在村中并不算特别困难的家庭,陶某却主动为其申请农村二类低保。2015年至2018年,其四弟、侄女两家人享受低保金10520元。
案例2:湖北省某队党支部原书记肖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困难群众办理危房改造补贴手续时,以跑路费、手续费、照相费、证件复印费等名义,先后向该队20名农户索要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财物共计4300元。
案例3:王某,某县扶贫办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原党组成员、副主任。2016年至2018年,王某负责所辖乡镇扶贫工作的验收,一些乡镇村的扶贫项目实施不力,为了蒙混过关,多个村、合作社负责人纷纷找到王某,并送给王某现金和礼品。王某见钱眼开,于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验收不合格的扶贫项目予以通过,并先后收受11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4万元。2018年3月、2018年5月,王某受到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和开除公职的政务处分,违纪所得已被追缴,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扶贫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主要表现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工作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搞变通、打折扣,甚至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虚假脱贫、数字脱贫,对扶贫工作不务实、不扎实、脱贫结果不真实、发现问题不整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监管不力,工作失察失职失责等。
案例1:韩某,某供销联社副主任。2018年年初,韩某担任该县某镇某村党总支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期间,在精准识别摸底调查工作中,未按要求对农户住房逐户拍照,而是对同一农户房屋从不同角度多次拍照并分别假冒为其他农户房屋。其负责的摸底调查、信息核查、农民纯收入计算等表册存在大量缺项、漏项等问题,导致所负责片区未如期完成摸底调查任务,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10月,韩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2:姜某,某村党支部原书记。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姜某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未认真履行贫困村党支部书记职责,对扶贫政策学习和宣传不力,该村部分干部对扶贫工作不了解,部分贫困户不清楚自身享受的政策及帮扶责任人;该村道路建设、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项目工作推进滞后;对上级督察发现并要求整改的工作未认真落实,整改不到位。2018年12月,姜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3:某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施某虚报种猪数量,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8万元,并挪用扶贫资金8万元用于个人养殖基地建设。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副局长张某、工作人员杨某,时任下孟乡副乡长王某,下孟乡畜牧兽医站站长唐某等人在验收时未清点种猪数量、未测量圈舍改造提升情况,失职失责。2017年5月,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何某,王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某、杨某、唐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追缴。
二、集体“三资”管理类
(一)“三资”账目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未有专职会计,某些村党支部书记兼任会计,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收入不入账,白条入账,少报、瞒报、不报收入,坐收坐支,或者设立帐外帐,规避财物监管;公款私存、公私不分、或将集体资金转入其他单位存放;财务不公开、半公开、假公开,甚至账簿、毁损、丢失。
案例:梁某甲自任某村党支部书记至2014年,其村承包地款、保管的低保户存折低保金等收入均未建立收支账目,每年年底时,梁某甲和会计张某、梁某乙将该年的收支情况在村委会上说明,未张榜公示过收支情况。
(二)违规使用、占有集体资金。主要表现为挥霍浪费、公款吃喝、巧立名目违规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或侵占贪污、私分、挪用集体资金,尤其是专项资金,不能专款专用;以及村干部虚报、截留土地征用款等问题。
案例1: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某街道某居委党支部书记白某、主任刘某、副主任(兼会计)王某、党支部委员田某4人商议决定,以加班就餐名义在居委集体账目中报销餐费67次,共计5万余元,且报销单据未附就餐人员、就餐事由等详单。白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某、王某、田某分别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2:崔某任某街道某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底,该村棚户区改造工作期间,经村两委研究,决定使用村集体资金为村两委成员14人发放补贴和奖金,共计发放奖金补贴15100元。2017年5月,崔某及相关人员将违规发放的补贴和奖金退至该街道办事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暂管,崔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3:2017年7月、10月,浙江省某村原党总支书记、村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次从村财务挪用共计50万元,用于其个人经营的公司银行转贷与资金周转。2017年12月,王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中共人大代表资格,违纪所得被追缴。2018年2月,王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2017年1月,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党支部委员李某违规将本应发放给贫困户的省定贫困村4572元光伏发电收益款,按照每户70元的标准平均发放给全村60户村民,余款372元放于村会计处。王某、李某分别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5:邓某,某镇某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2013年2月至2015年8月,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该村征地补偿安置费1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邓某还多次侵吞集体拆迁补偿款等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个人工程款、个人注册公司等。邓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涉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集体资产资管理混乱。表现为一是未建立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台账,没有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尤其是闲置、报废、毁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等及时清理、清查、盘点,进行账务处理,造成资源浪费,账实不符,家底不清、产权不明。二是工程项目建设及其他村级(村组)资产资源处置违背民主决策程序,既不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也不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告,不公开招投标,而是村干部擅自处置、暗箱操作,与购买人或承租人简单估价,签订购买或租赁协议等,违规发包、出售、租赁和拍卖集体资源资产,以致出现承包、租赁等合同不规范、合同承包期限长,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甚至无租赁、承包合同,收益固定或一次性支出致中后期收益偏低,工程质量管理疏松违等问题给集体资产资源造成损失。
三、征地拆迁类
  • 通过虚构、冒领等手段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主要表现为农村村“两委”干部,或者经手征地拆迁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截留私吞、虚报、重报、冒领等方法,通过虚报田亩数、虚构土地附着物、虚列农户或房屋权属人、虚增拆迁面积、伪造补偿发放表、冒名领取等手段骗取国家给予不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或者公款私用、私分补偿款。
案例1:党支部书记李某骗取征拆补偿资金。2013年,李某任武陵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列征拆项目的方式,骗取国家征拆补偿资金17.07万元。2017年,李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违纪资金已收缴财政。
案例2:某地征地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沈某,2012年,任区征拆所担任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征拆资料的方式,非法占有征拆安置小区价值2.68万元宅基地一块。此外,沈某还存在公款旅游等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5月,沈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退回违纪所得。
案例3:苏某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2016年5月,该县拟进行易地扶贫集中安置,需要征收、占用该村一部分土地。在申报登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过程中,经苏某提议,该村虚报并不存在的农田和鱼塘,骗取补偿款10万元用于村务支出。苏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骗取的10万元补偿款也被收缴。
  • 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有的拆迁户为了能虚增拆迁面积以多得补偿款或多得一套住房,或为将自建房、违建房变更为合法住房,向拆迁工作人员行贿。一些拆迁工作人员,也有少数村干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村民贿赂,为其非法获取补偿款。
案例1:2011年12月,张某在某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工作期间,伙同他人违规为拆迁户贺某、辜某提高房屋征拆补偿金,收受贺某、辜某贿赂10万元,个人分得2.5万元。2017年,张某受到行政开除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退缴违法所得2.5万元,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2:某镇党委原副书记植某利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405.71万元,植某从中分得140.78万元;植某还伙同他人收受被拆迁户所送的好处费59万元,其本人分得39万元。植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拆迁补偿款损失。被拆迁户为了多获取拆迁补偿款伪造假材料或者某些农民和城市郊区居民蓄意新建或加盖违章建筑,套取政府拆迁资金时,相关部门或人员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放弃职责,滥用审核、审批权或者纵容包庇这种行为。
案例:洪某,某动迁组组长,在其任动迁组组长期间,徇私情、私利,在明知被拆迁人有房无证无当地户口的情况下,帮助其伪造街道建房许可证明材料,造成国家拆迁款损失52万元及两套经济适用房指标。
四、惠农惠民类
(一)惠农惠民“一卡通”办理、发放和使用不规范。表现为一户多卡、一人多卡、村干部代管代取、私存扣留、和借他人名义违规办卡以及已故人员继续发放补贴,重复享受补贴等问题。
案例:梁某,某村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某,该村村村委会委员兼会计。该村2013年6月评选出低保户16户,同年年底,梁某与李某及其他村两委会委员商议决定,将16户低保户存折由村委会统一保管,每过年过节,将低保户的低保金取出部分发放给该村70岁以上老年人。其中,4名低保户死亡后,没有及时上报,村委会仍领取低保金用于村务支出。梁某还有其他违纪问题,最后,梁某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李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其他两委成员被给予通报批评。
(二)惠农惠民资金发放不到位导致贪污贿赂腐败。由于信息不对等、村务不公开或选择性公开、村民维权意识不强、上级机关督察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少数村干部把应该给村民的政府拨付款项当成“唐僧肉”,党员干部和其他人员通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等贪污侵占以及截留、挪用,或者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申报审核过程中,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致使财政供养人员及其家属违规领取补贴,有车、有房、经商办企业等不符合条件人员领取补贴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领取补贴等贪腐行为。
案例1唐某,中共党员,某市某镇民政办原负责人。2015年1月至10月期间,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篡改发放对象的名字、账户等方式,截留民政救济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发放资金、五保金、优抚补助金等民政资金共计55万元,归个人使用。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22012年至2015年,某村在申报下一年度小麦直补面积时,经村两委干部候某、孙某甲、孙某乙、钱某4人共同商议,决定将当年未缴纳水费等费用的村民的小麦直补扣除,记在村干部名下,用于抵顶村民未缴纳的费用。期间,共计截留小麦直补款9357.5元,后将该款用于抵顶村民未缴纳的水费等费用及其他村务支出。
案例3杜某,某镇某村党支部原书记。2016年4月,在负责该村玉米种子补贴发放项目过程中,未按规定将玉米种子分配到贫困户,私自低价变卖,将变卖所得4000元收入用于个人消费。杜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变卖玉米种子予以原价退赔。
案例4张某,某村村委会主任,李某,该村村委会委员。该村重点优抚对象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且无亲属照顾,李某作为该村安排的照料人代管王某的“一卡通”银行卡。2013年9月,张某授意李某将王某银行卡中30000元转入其私人账户并挪作他用。2017年3月,李某从王某银行卡中取现15000元并挪作他用。在“一卡通”整治期间,按照有关政策,张某,李某主动说清问题,且及时清退返还资金45000元,张某,李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不实。少数基层干部为民服务意识差,没有将心思用在强农惠民上,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不履职、不尽责、对待群众利益诉求漠然处之、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不愿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致使相关职能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录入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规范,补贴资金闲置滞留,发放不及时、不足额、不到位及其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混乱、监管不力等问题。
五、教育类
  • 教育教学活动中收受家长礼品礼金、有偿补课等违反师德师风问题。有些家长为使孩子在校得到格外关照,例如座位的安排、班干部的选拔、优秀学生的指标等,逢年过节就对老师送红包、购物卡、礼品等以及某些教师为了赚钱,四处讲学,或开各种辅导班等违纪违法问题。
  • 教育资金使用监管方面腐败问题。学前、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各项精准资助政策落实过程中,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或者教育经费以及各项财政资金落实不到位,应补未补、优亲厚友、盘剥克扣、贪污、挪用。
案例:王某,某县某乡教师。2013年6月至2016年7月,王某借调至该县教育局帮助工作,期间经手了该县所辖各贫困乡的教育补助资金,其借工作便利,利用学生及家长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伪造学生就读证明,先后两次骗取教育资金共计10.7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2017年10月,王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纪违法所得被追缴。
  • 教育资源管理与使用方面,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学校基建工程建设招投标、教学招生、教材和教学设备、办公用品采购、后勤管理、购买保险、教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考核、评先评优等方面,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利用负责校务建设和管理的职务便利,收受回扣、感谢费等贪污贿赂。
案例:某中学副校长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食堂承包、小孩读书及文印服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笔共计价值人民币7.7万元。陈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2015年9月至2018年4月,王某在担任某实验小学总务处主任期间,利用在学校食堂采购费用审核、报支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通过薛某等供应商采用虚列菜品、虚报菜价、虚增菜量等手段虚开发票和明细单,克扣学生伙食费,从中贪污巨额公款,用于支付其个人及亲属购房、消费。王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因涉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教育部门和单位将收取的各种回扣、手续费、违规套取的学生伙食费和办补习班、计划外招生等收入不入账,设立“小金库”、帐外帐,逃避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致使单位资金监管失控,从而导致挪用、贪污、私吞公款利息或合谋私分学校资金等教育领域腐败集中地现象。
案例:某市教育局从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通过向发行单位收取图书资料回扣的方法,将所属中小学交纳的图书资料款截留,建立金额高达1641.59万元的“小金库”,除返还各镇教办、中学608.95万元外,全部被私分挥霍而空。
六、医疗类
    (一)医疗系统工作人员收红包、拿回扣、索贿受贿等商业贿赂潜规则。为花钱买个放心,手术前,多数患者家属都要考虑给医生封个红包,红包已成为维系医患双方“信任”的工具,对患者而言,不给红包,医生就不会好好做,对医生来说,周围的人都在收,自己不收,就是“特例”、“不合群” ;在医药卫生系统工程建设方面,院方和承建方规进招投标制度或双方串通投标进行暗箱操作等,收受承建方贿赂;医药用品购销环节,受贿人通过与医药代表、器材、耗材经销商等商定一定比例,然后按照相应的比例收取回扣或感谢费,受贿人一般会根据回扣比例的高低决定使用哪家的药品或是相关医疗器材设备;其他行政管理方面,主要表现为一般是医院的主要负责人员利用医院行政管理权,为相关人员从事医疗相关行业提供便利,如医院食堂、超市承包等方面;另外,除直接收受金钱外,在婚嫁、升学、“两节”等期间,行贿人为拉近双方关系,以便在业务往来中获取不当利益,以红包、礼卡、礼品等名义给予相关人员钱、卡、物等,其金额和数量明显超过正常的礼尚往来标准。
案例:云南省某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王某通过在医院工程建设、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人事任免等方面为他人
提供帮助,收受现金贿赂4500余万元,房产100套、车位100个,成为恶名昭彰的“双百”院长。河南省某中心医院检验科主任范某通过拿回扣“发家致富” ,个人资产竟高达2000多万元。(不可避免地以乱收费、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药价虚高等形式,数倍、数十倍地分摊到患者及其家属身上)
(二)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贪污医保以及各类专项补助经费。医保以及各类专项补助经费,成了某些人眼中的“香饽饽”,通过偷梁换柱,套取国家拨付给医院的公共卫生服务费、基药经费等各种经费,甚至私立医院与公立医院勾结,通过虚增患者住院天数、伪造患者住院手续和门诊统筹报销病例等手段,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等。
案例:云南省某骨质增生专科医院是一家没有医生、护士、甚至医疗设备的“借壳”民营医院,却以金钱贿赂开道,顺利成为州、县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轻松骗取州、县两级共126万余元的医保统筹基金。
(三)医疗系统某些党员干部弄虚作假等失职渎职问题。某些医疗系统党员干部为应付上级检查等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利益;部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徇私情谋私利,严重背离国家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医疗场所巡察中发现的非法行医行为应严格依法取缔而不取缔,以罚代刑,导致无资质的“黑门诊”长期存在,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甚至发生医疗事故问题。
案例1: 2017年3月,为了迎接国检,某镇中心卫生院对全镇2008名6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体检。体检中共采集1004份血样,分多次送至该院功能科进行检测。为尽快完成任务。
功能科仅对1004份中的292份血样进行检验,并出具未注明被采集人基本信息的检验报告单,剩余的700余份血样作医疗废物处理。随后,工作人员重复打印这些未注明被采集人基本信息的检验报告单,由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专干李某等人填写基本信息,放入老年人健康档案,共计虚造老年人血样检验报告单1108份。范某作为公卫组长未对公卫工作进行检查,存在失职问题,汪某作为卫生院长,负主要领导责任。此外,汪某、范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7月汪某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范某、李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案例2:某县卫生监督中心2010年至2012年对夏某个体诊所进行了三次处罚。根据相关规定,该县卫生监督中心对无证行医的夏某应移交公安机关而未移交,存在工作失职问题。2014年12月,该县卫生局副局长、党组书记王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县卫生监督中心主任丁某记过处分。
七、生态环境保护类
(一)生产经营企业不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造成环境污染。某些生产经营企业资源使用利用率不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设备和工艺,擅自拆除或限制防治污染设施,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拒绝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等违规行为导致企业产生废气废水,土壤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等环境污染损害。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不作为、慢作为等漠视群众利益行为。对于环境污染问题,对待群众的合理诉求消极应付、视而不见、不予理睬、推诿扯皮、设置障碍等不重视、不作为、懒作为等漠视群众利益。
(三)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权钱交易等贪污贿赂腐败。环保执法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进行,办人情案、吃拿卡要、收受被监管对象礼品、礼金、消费卡和吃请等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便利,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索贿或收受贿赂等贪污贿赂腐败问题。
案例1:2018年11月,某县环保局环评验收小组成员在县环保局工业园环境监控中心主任万某的带领下,对县工业园的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环评验收。中午验收活动结束后,万某及验收小组成员接受该电器公司的宴请,共花费1200元,并接受该公司赠送的每人一件价值400元的衬衣。当天下午,验收小组成员到工业园管委会召开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座谈会结束后,管委会在酒店举行晚宴,宴请验收小组成员花费1600元并于晚宴结束后,接受管委会安排到KTV唱歌,共花费1500元。
案例2辽宁省抚某县环保局原副局长房某在县里建设污水处理厂期间,利用职权为施工方提供便利,事后受贿100万元;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工程中受贿35.8万元。房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某些部门对生态环保工作违规决策、胡乱审批,甚至干预执法,严重失职失责;有的擅自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工作不严不实,甚至弄虚作假,如对于企业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治理设施不运行、环评验收等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上级检查时给企业通风报信,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等失职渎职问题。
案例:2016年7月,某区环保分局对某肥业有限公司出具备案意见,要求该公司年产8万吨复混肥项目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纳入环保正常监管,并接受该区环保分局的监督管理,由该区环保分局监察一中队负责该公司所在工业园辖区的环境监察工作。期间,监察一中队未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6月22日,环保部大气督查组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筛分工段未安装粉尘治理设施,加热和冷却工段除尘设施除尘口敞开的问题,并对该问题进行通报。2017年6月23日,该环保分局对该问题进行调查,同年6月28日,该分局对该肥业有限公司做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2万元的决定,并责令该企业加装筛分工段粉尘污染治理设施。该区环保分局监察一中队在对该肥业有限公司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中,履职不到位,未发现该企业筛分工段未安装粉尘治理设施的问题,后该问题被环保部大气督察组通报,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冯某作为监察一中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事件,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企业单位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到位,通报不及时等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
八、食品药品安全类
  • 食药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药品安全标准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销售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等假药、劣药、医疗器械等,以及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等行为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
案例1:2019年6月,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2019年上半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对德州市陵城区李某某鸡场进行抽样,7月10日检测报告显示2份粉壳鸡蛋被检出含有禁用药物金刚烷胺。德州市陵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查处,责令李某某蛋鸡养殖场立即停止销售超出标准要求的鸡蛋,没收违法所得8652元,罚款人民币2348元。
案例2:2010年7月,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卷土重来”:在青海省一家乳制品厂,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达500余倍,而原料来自河北等地。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求严肃查处,杜绝问题奶粉流入市场,彻底查清其来源与销路,坚决予以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案例3:2019年4月,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市某县某镇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在其化验室中发现正在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行政罚款。
(二)执法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食药品监督检查等部门日常查处销售三无食品、冒牌、仿冒、过期变质以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方面执法监管不力,“网格化”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更新不及时,监管有“盲区”,监督检查不能全覆盖,一些监管企业检查次数少,覆盖面低。
(三)执法部门履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等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某些食药品检验机构、食药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违反法定程序检验;食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审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企业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全程综合监管不力,不全面,处罚不到位,避重就轻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傅某,原任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间,傅某身为质量技术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负有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对生产企业实施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安全监测等职权。在对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监管过程中,接受该公司负责人的吃请和礼品,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该公司长期制售伪劣食品的行为,未发现该公司长期采购病、死猪肉为原料肉的情况。在对食品生产企业所购进的原料猪肉专项检查中,本应对原料肉进行认真监管,但在工作中却马虎应付,将检查、监管流于形式,造成该公司购买重计136752斤价值为人民币490256.94元的病、死等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用于加工制作成香肠、贡丸等猪肉制品,后销往市场,给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隐患,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与此同时,傅某利用担任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吴某、许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3500元(包括面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的行为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四)发生食药品安全事故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食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食药品监督管理等单位未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及事故的应急体系、应急处理和处置机制体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等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九、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类
  • 懒政怠政、效率低下、人为设障、奇葩证明等作风不优、为政不廉问题。服务态度不端正、办事冷横硬,向群众解释政策不耐心;资料口径标准不统一,未做到“一口清”、“一次明”;不按法定时限、承诺时限依法审批、超时办件,尤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实现一次办结、让企业和群众“来回跑”等行为。甚至不按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执法程序开展工作,违规增加审批条件,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交无法定依据的申请材料、证明文件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
案例:乔某,中共党员,某县房管局产权产籍监督管理所所长。2018年11月,乔某在办理房产证审批资料审查中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致使群众李某在办证过程中多次往返补充相关材料,历时45天,超出《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30个工作日的时限。另外,乔某在办证过程中还不正确履行职责,在为买受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时,转嫁应由出卖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侵害买受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利益输送等为政不廉问题。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过程中,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谋求私利,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拿了好处乱办事以及违规收取各类费用、甚至违反规定插手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如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以权谋私、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索贿受贿问题。
案例1:关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区某乡国土资源所负责人。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关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前来办理建房手续的村民违规收取工本费、复印费等费用共计15万元,并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案例2:陈某,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2016年3月,陈某向该市某县市政管理所所长许某打招呼,请其将总造价38万元的排水管道工程承包给其老乡宁某施工。2017年3月,陈某又受朋友俞之托,向该市交通局局长打招呼,请其在道路建设工程招标中对俞某的公司中标该工程某段公路的建设予以关照,并设定排他条件,最终俞某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
(三)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等违规行政审批。执行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严格、不到位,不按法定标准、条件、程序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等行为,尤其是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违规审批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等违规准予行政许可。
十、生产安全事故类
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煤矿安全事故,其他非煤矿山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其他安全事故等。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等。
(二)安全生产监管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贪污贿赂腐败。某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报销日常花费、有些直接接受生产企业主的贿赂,甚至有些以他人名义入股、持“干股”等权钱交易非法行为,安全生产过程中为非法行为充当“保护伞”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违规生产提供便利,主要表现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发放中,帮助“无证”企业取得“合法”的生产资质,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使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形同虚设,非法生产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惩治,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四)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甚至上欺下瞒等。
案例1:孙某,中共党员,聊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党支部书记;李某,中共党员,聊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任某,聊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2017年5月7日21时30分左右,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公园首府项目,在5#住宅楼进行22层顶板和东单元电梯井顶板及壁墙混凝土浇筑作业过程中发生电梯井顶板坍塌,造成3名正在施工人员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事故调查证据认定:孙某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擅自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班组,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李某未取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未按照要求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未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事故调查证据认定,任某作为聊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园首府项目中标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法对上述三人作出行政处罚。东昌府区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其分别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2:刘某,中共党员,东昌府区交通局运输管理处主任。2019年,临清顺通客运公司的一辆中通客车从聊城市东昌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凤城客运站出发,行驶至茌平县省道254线119KM+800M处发生一起较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6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293.7万元。刘某作为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运管处主任,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对辖区内客运市场管理和企业监督检查职责落实不力,对聊城市东昌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凤城客运站检查不到位,驾驶员营运资格审查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3: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夏某在担任某国土资源管理所副所长、主持该所全面工作期间,对辖区企业某硅酸盐新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法开采行为监管不到位,巡察中发现企业存在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后,未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巡察,未对其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立案查处,导致该企业长期违法开采,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此,夏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