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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采购前)集中接待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12 10:44:54

一、目的
为加强医院工作人员与药品、设备、试剂、后勤保障及基建等相关业务采购供应商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的管理,进一步增加接待透明度,杜绝医院内部非正常供应商接待,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促进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现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文件。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涉及采购、使用、监督的部门和人员。
四、相关术语、定义
供应商:是指本院涉及的药品、耗材、试剂、设备、基础建设、网络信息、宣传、办公用品等所有采购类、合作类业务的供应商代表。
接待时间及地点:周三、周四下午2:00~5:30;地点:医院弘毅楼学术报告厅、慈萱楼796会议室。
接待责任科室及组成人员:接待日根据预算金额和物品性质由职能部门(如招标采购中心、医学装备部、信息科、基建科、宣传科、总务部等)负责具体的准备及联系工作,医院行风办、审计科(法规科)负责过程监督。
五、接待程序
(一)预约登记:接待日前供应商代表登陆我院公开网站→下载及填写《供应商公开接待日登记表》,并向接待日专用邮箱(见附件3)发送电子邮件预约登记。相应科室对《供应商公开接待日登记表》登记内容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接待。可以接待的在接待日前通知预约供应商代表、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及申请科室。未经预约登记的,接待日恕不接待。
(二)接待方式:招标采购中心、医学装备部、信息网络中心、宣传科、基建科、总务部等职能部门以及有申购需求的科室,负责收集审查各供应商申请资料,听取供应商代表对其产品信息的介绍及有关事项陈述并交流沟通,与供应商进行当面洽谈,并签订《医药产品、物资廉洁购销合同》,由相关职能部门及纪检监察室各留存一份。
 六、工作规定:
(一)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二)对于接待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机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制度,不得随意泄露。
(三)接待日主要工作是签订《医药产品、物资廉洁购销合同》,收集供应商代表提交的宣传资料,听取供应商代表对其产品信息的介绍及有关事项陈述并交流沟通。
(四)接待责任科室要做好预约安排,规范接待程序,每次接待要形成纪要。
(五)供应商代表在非接待时间严禁私自进入医院进行产品推介、促销及其它活动,经医院人工智能系统抓拍确认者,按规定终止业务往来。
(六)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在非接待时间私自接待供应商代表,对违反规定者对当事人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绩效。
(七)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接受供应商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违反规定的,将要受到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是党员身份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七、附则
1.其他有类似业务的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2.本制度自2023年3月27日起执行。同时2020年7月13日版废止。
 
附件:1.医药产品、物资廉洁购销合同
      2.供应商代表接待日登记表
      3.供应商集中接待日联系方式

附件1:
聊城市东昌府区妇幼保健院
医药产品、物资廉洁购销合同
 
甲方:聊城市东昌府区妇幼保健院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物资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民法典》及医药产品、物资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耗材、试剂、设备、基础建设、网络信息、宣传、办公用品等产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物资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物资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观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物资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________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物资,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物资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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